香港社運人士黃之鋒被判處10年監禁

香港社運人士黃之鋒被判處10年監禁

黃之鋒(30歲),這位曾成為香港民主運動國際面孔的社運人士,於香港時間11月5日星期四,因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」罪,依據香港《國安法》被判處10年監禁。這是他根據北京於2020年實施的這項法律被定罪的第二宗案件。他此前已因顛覆國家政權罪服刑,原本預計可於明年1月獲釋。

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裁定,黃之鋒所犯罪行「性質嚴重」,而根據國安法,此類罪行最低刑期為10年。他表示,黃之鋒與現居英國的流亡社運人士羅冠聰,是透過「明目張膽地呼籲制裁及採取強硬措施」來影響外國政府的「主腦」,並指需要判處重刑以收阻嚇之效。該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。

《紐約時報》報道,黃之鋒在宣判時神情低落,隨後轉向旁聽席,以粵語說「多謝大家」,然後由警員押走。

多國領事人員出席了聆訊,數十名警員在法院外戒備。支持者排隊數小時,希望取得公眾旁聽席的座位。黃之鋒的律師曾請求判處3至10年刑期,並指出黃之鋒已在獄中度過約6年。

控方案情

控方指,在2020年7月至11月期間,黃之鋒與羅冠聰等人串謀,要求外國國家及組織對香港和中國實施制裁或封鎖。控方並引用他早前與美國政界人士會面的紀錄,包括與佩洛西(Nancy Pelosi)及魯比奧(Marco Rubio),以及他在國安法生效後利用外國媒體和社交媒體的情況。

黃之鋒與羅冠聰共同創立了現已解散的政黨「香港眾志」,兩人曾遊說推動措施,例如美國的《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》。黃之鋒於2025年6月在獄中被起訴,並於9月2日認罪。

一連串檢控

黃之鋒自2020年11月起一直被還押。2024年,他在「香港47人」顛覆國家政權案中被判處4年8個月監禁。國際特赦組織表示,這項新指控顯示當局「會不惜一切,將他們關押得愈久愈好」。

香港當局表示,國安法恢復了社會穩定,北京方面則稱黃之鋒為分裂主義者。

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研究員黎恩灝(Eric Lai)表示:「國安法的指控可以被反覆用作政治工具,只要政府認為有需要,就能讓特定政治犯持續留在獄中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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